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职工履职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高尚师德师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方式
第五条 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第七条 发现教职工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教职工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八条 调查完结后,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做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处分决定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九条 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系(处室)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系支部书记和系主任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除教职工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